桃園市有哪些福利? 中低收入及低收入福利申請條件、

兒童老人懷孕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福利申請資格一覽

 

 

申請資格_身分次類別 政策名稱 申請資格-設籍限制 申請資格
一般大眾 山坡地水土保持區範圍線上查詢 無設籍限制 一般大眾,年齡18歲以上 
一般大眾 河川區域線及治理計畫線查詢 無設籍限制 一般大眾,年齡18歲以上 
一般大眾 105年度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5月16日開放申請) 無設籍限制 <p>一、依每年公告執行計畫辦理。 二、104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中華民國104年5月16日奉核)執行。</p>
一般大眾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不限時間 <p>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該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p>
一般大眾 地價稅改課田賦申請 無設籍限制 <p>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及都市土地為: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前列二、三項,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及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用地,為田賦徵收對象。</p>
一般大眾 客語薪傳師開班補助申請 無設籍限制 (一)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且已向客家委員會申請並核准開設二班傳習授課之客語薪傳師。

(二)補助範圍: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2.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3.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4.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div>
(三)補助原則: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每一年度每一次已向客家委員會申請並核准開設二班傳習授課之客語薪傳師,得向本局申請另行增開傳習班之補助。
2.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超過二班為原則。</div>
一般大眾 申請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租用 無設籍限制 經政府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有關機關學校或個人
一般大眾 推展客家藝文活動補助 無設籍限制 本市依法登記之社團、歌謠班、文史工作室及中央立案且會址設於本市境內達六個月以上,且在市內辦理活動之人民團體等。
一般大眾 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市民
一般大眾 1對1免費心理諮詢面談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市民
一般大眾 申請參加聯合奠祭 無設籍限制 往生者為桃園市市民為主(家境清寒或無力殮葬者優先受理)。
一般大眾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申請 不限時間 <p>(一)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 (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p>

<p>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出售前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6.一人一生1次。</p>

<p>(三)優惠稅率:10%</p>
一般大眾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無設籍限制 <p>(一)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 (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p>

<p>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出售前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6.一人一生1次。</p>

<p>(三)優惠稅率:10%</p>
一般大眾 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般大眾 燃氣熱水器更換遷移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補助對象為居家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且經診斷後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需遷移或更換熱水器改善者,更換之熱水器得包括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

(二)所稱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屋外型(RF式)熱水器,裝設於屋內或加蓋陽台。
2. 裝設半密閉自然排氣型(CF式)熱水器者
3.其他燃氣熱水器或排氣管安裝不當致有產生並蓄積一氧化碳中毒之虞者。</div>
一般大眾 設籍本市大溪區區民進入後慈湖憑證件免費,桃園市民憑證件享優待票 無設籍限制 優待票: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市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後慈湖)。
(五)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小烏來風景特定區)。
 
免費: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免收費:
(一)未滿6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四)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五)本市大溪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後慈湖)。
(六)設籍本市復興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小烏來天空步道)。
(七)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八)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九)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享有免費及優惠者應帶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
一般大眾 設籍本市復興區居民進入小烏來天空步道憑證件免費,桃園市民憑證件享優待票 無設籍限制 優待票: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市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後慈湖)。
(五)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小烏來風景特定區)。
 
免費: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免收費:
(一)未滿6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四)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五)本市大溪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後慈湖)。
(六)設籍復興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小烏來天空步道)。
(七)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八)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九)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享有免費及優惠者應帶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
一般大眾 申請地價稅巷道、騎樓用地減免 無設籍限制 <p>(一)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包括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二)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 欲申請者,請於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p>
一般大眾 地價稅工業(廠)、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申請作業 無設籍限制 <p>(一)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申請:</p>

<p>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影本。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影本;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影本。(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p>

<p>(二)加油站、停車場用地,茲檢附下列證件:</p>

<p>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影本。 2.使用計畫書圖或使用執照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p>
一般大眾 安家實物銀行 無設籍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民眾,由本市各家庭服務中心、身資中心或合作之安家實物銀行社區分行社工員評估個案之需求,發放物資。

設籍或居住本市,不符政府補助標準或未領取相關福利津貼的貧窮邊緣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失業,生活陷困,三餐難繼者。
(二)因突發事故致生活陷困,三餐難繼者。
(三)因待業或無薪假致生活陷困,三餐難繼者。
一般大眾 感心生活券 無設籍限制 設籍或居住本市之經濟弱勢家庭及學生,並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
(二)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市立高級中學,經學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
一般大眾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無設籍限制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一般大眾 就業者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一般大眾 弱勢家庭關懷訪視及修繕服務 無設籍限制 由本局、各區域家庭服務中心、衛生局及民間團體轉介或自行求助之弱勢民眾。申請之民眾須經過社工到宅訪視評估,非即送即辦。且需經社工評估經濟狀況後決定是否補助,非申請皆可獲得修繕。
一般大眾 毒品防制24小時戒成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市民。
一般大眾 消費者便民服務 無設籍限制 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一般大眾 酒癮戒治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市民。
一般大眾 二代戒菸治療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戒菸治療服務對象: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18歲以上(含),尼古丁依賴依評量表測試達4分以上。
     2.平均一天10支菸(含)以上。</div>
(二)戒菸衛教服務對象:
    有意願戒菸之吸菸者、不適合用藥者及孕婦、青少年皆可。
一般大眾 法律諮詢服務 無設籍限制 無限制。
一般大眾 四癌篩檢(大腸癌、口腔癌、乳癌及子宮頸癌)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子宮頸癌:30歲以上婦女每年1次子宮頸抹片檢查。
(二)口腔癌:30歲以上嚼食檳榔(含已戒除)或吸菸者,原住民18歲以上至未滿30歲嚼檳榔,每2年1次口腔黏膜檢查。
(三)乳癌:45至未滿70歲婦女每2年1次乳房攝影檢查(40至45歲二等親罹患乳癌婦女每2年1次乳房攝影檢查)。
(四)大腸癌:50至未滿75歲民眾每2年1次糞便潛血檢查
一般大眾 「桃園節能E世代」 無設籍限制 (一)桃園市各級機關、學校(包含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車站等公有建物。
(二)於桃園市轄內且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合法旅館、餐飲或相關業者。
(三)位於桃園市轄內並依法設有管理委員會之住宅社區、住商大樓或商辦大樓者。
(四)位於桃園市轄內且領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及工廠登記文件之公司、商號或工廠等辦公場所。
(五)其他指定場所。
一般大眾 就業諮詢及求職求才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求職服務: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服務對象: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年滿 15 歲以上(或國中畢業),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並領有國民身分證者。
(2)已取得居留證之大陸配偶、外籍配偶。</div>2.需備文件: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國民身分證或備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大陸配偶、外籍配偶請備居留證。
(2)求職登記表(可至就業服務台再行填寫)。</div>3.求職登記方式: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親至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台辦理。</div></div>
(二)求才服務: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服務對象: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正當經營之公司行號及企業雇主,且所提供之工作機會不可違背相關法令、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
(2)依據就業服務法第10條規定,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場所工作(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及勞資爭議達10人以上,或未達10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div>2.需備文件: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列印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所載商工登記資料,若為新設立之本國公司請持經濟部核發之核准函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求才登記表(若於臨櫃辦理,可至就業服務台再行填寫)。</div>3.求才登記方式:可親自、傳真、信函郵寄需備文件至本局所屬各地就業服務台辦理求才登記。</div>
一般大眾 申請藝文班隊辦理客家文化研習課程計畫 無設籍限制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為原則;補助範圍以辦理有關客家文化研習、演藝、藝術訓練等研習課程為限。

 
一般大眾 桃園市生育津貼 1年以上 (一)發放資格:103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其父或母符合下列規定: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2.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div>
(二)發放金額: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3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發放新臺幣3萬5,000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4萬5,000元。

(三)申請時間:104年4月1日開始受理,須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申請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即得受理申請;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者-受託人應持自己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辦理。

(五)注意事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過渡時期(103年12月25日至104年9月30日)出生之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得以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為設籍條件。
2.103年12月24日出生之新生兒,其生育津貼發放資格、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改制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不符申請資格者。
(2)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3)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4)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5)提出申請逾前點第一項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其申請視為未逾期。</div></div>
一般大眾 桃園市育兒津貼 1年以上 (一)照顧3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兒童未滿1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記錄者,則不受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一般大眾 「樂活巴」免費公車服務 無設籍限制 無須申請,不限資格皆可免費搭乘。
一般大眾 成立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 無設籍限制 本府立案及於本市設有分事務所之非營利組織皆可申請。
一般大眾
一般大眾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及各類預防性家庭教育活動 無設籍限制 市民若有家庭問題可免費撥打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及上網查詢相關活動資訊。
一般大眾
一般大眾
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不限時間 一般大眾
一般大眾
一般大眾
老人
老人
社區安寧照護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者,居住場所可為家中或機構(護理之家、安養 機構)。

(二)癌症末期病患、漸凍人及新增八類疾病病患、或經2位醫師認定有安寧照護需求者。

(三)已填寫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一般大眾
一般大眾
老人
老人
遠距健康照護服務 不限時間 (一)社區型:40歲以上慢性病(高血壓、高血糖)高風險族群或三高病患為主。

(二)居家型:以獨居老人族群、長期照顧長者及有慢性疾病者為優先收案對象。 
一般大眾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無設籍限制 申請人於發生急難變故時,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審核通過後依規定及程序核發救助款。
一般大眾
老人
申請巴氏量表到宅評估 無設籍限制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般大眾
老人
失智症家屬支持團體 無設籍限制 失智症、疑似為失智症目前正在診查評估過程中之個案家屬或對失智症照護有興趣之一般民眾。
一般大眾
老人
失智症照顧技巧訓練課程 無設籍限制 經確診為失智症、疑似為失智症目前正在診查評估過程中之個案家屬或對失智症照護有興趣之一般民眾。
一般大眾
老人
失智症篩檢 無設籍限制 篩檢對象:本市65歲以上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
篩檢工具:AD-8極早期失智症篩檢量表。
一般大眾
兒童
青少年
老人
婦女
新住民
單親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 無設籍限制 慰問對象:
(一)依志願服務法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仍持續提供服務之志工。
(二)因服務(含來回車程)遭遇意外事故時導致受傷、殘廢、死亡者。
(三)申請慰問金應檢具文件: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填寫申請書(依本府規定格式),並加蓋單位印信(本府所屬志工免加蓋印信逕行送審)證明屬實。
2.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div>
一般大眾
兒童
青少年
老人
婦女
新住民
單親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 無設籍限制 各社會福利類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所屬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急難救助 無設籍限制 三個月內之證明文件(如:醫療證明、繳費單據、死亡證明、求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災害救助 無設籍限制 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地價稅災害減免 無設籍限制 <p>民眾持主管機關核發受災害損失證明文件影本至本局辦理申請。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p>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娛樂稅災害減免 無設籍限制 <p>民眾有遭遇天然災害致不能營業,即可檢附災害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轄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災害減免,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p>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 無設籍限制 <p>民眾有遭遇天然災害致車輛毀損,即可檢附災害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轄區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災害減免。</p>
一般大眾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房屋稅災害減免 無設籍限制 <p>民眾應檢附: (一)災害證明文件影本。 (二)房屋災害損失證明(如相片)。</p>
一般大眾
婦女
健康幸福家庭補助計畫 不限時間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104年4月15日起至104年12月10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一)設籍本市已婚民眾,尚未生育第1胎,提供婚後孕前檢查服務補助。

(二)設籍本市女性且符合國健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中羊膜穿刺補助對象,提供孕期羊膜穿刺篩檢服務補助。

(三)設籍本市已婚女性,且結婚1年後尚未生育第1胎之婦女,提供人工生殖(試管嬰兒)技術之補助。
一般大眾
勞工
勞工法律諮詢服務 無設籍限制 諮詢前請先整理所需詢問的勞工法律問題,並攜帶相關資料(如勞動契約、法院判決書等)。
 
一般大眾
勞工
新住民
失業者職業訓練 無設籍限制 (一)參訓對象: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限失業者(勞保投保明細表顯示目前非受僱在保狀態或無投保紀錄者)。所有報名參訓者均應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及「無工作切結書」。
2.不限設籍於桃園市失業者。</div>
(二)負擔訓練費: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具備下列身分失業民眾,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a.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非自願離職者
b.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自願離職者</div>(2)特定對象失業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a.獨力負擔家計者
b.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c.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d.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e.長期失業者
f.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g.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h.更生保護人失業者
>>其他特定身分請參考「參訓對象負擔費用及身分查驗作業表」</div></div>2.下列身分失業民眾,參加本案委託之職業訓練課程,應負擔20%之個人訓練費用。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一般國民失業者(指不具特定身分之失業者)
(2)未具特定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仍在加保中)</div></div>
(三)子女托育補助: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持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依親居留期間持有居留證、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配偶參與本府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育有6歲(含)以下幼童並就托於合法托育機購者,臨時托育幼童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100元,全日托幼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5,000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萬5,000元。</div>
一般大眾
單親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身心障礙者
租金補貼 無設籍限制 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有配偶。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div>
(四)、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均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申請人及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3.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div>
(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
(六)目前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七)接受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坐落於申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2.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div>
一般大眾
單親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身心障礙者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無設籍限制 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三)建物登記電子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一般大眾
單親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身心障礙者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無設籍限制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規定如下:
(一)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償還年限:最長十五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三年。

(三)優惠利率: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第一類: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2.第二類: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div>
(四)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

(五)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第一類優惠利率之適用對象為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第二目所定第二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一般大眾
新住民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 無設籍限制 (一)國小補校:凡年滿十二足歲以上未完成國民小學教育之民眾。
(二)國中補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證書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一般大眾
新住民
身心障礙者
勞工
農漁民
婦女
單親
老人
原住民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服兵役役男
公務或生活客語研習班之開班申請 無設籍限制 本市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企業對客語有興趣之成員皆可申請。
小學
兒童
國小課後照顧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國民小學兒童。
小學
國中
客家文化館參訪補助申請 無設籍限制 (一)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當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中、小學。

(二)補助範圍:擇日安排至少一小時至本館參訪之遊覽車租車費及餐費。

(三)補助原則: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每案每台遊覽車租車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每人餐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元。
2.每校每年度至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div>
小學
國中
客語魔法學院補助申請 無設籍限制 (一) 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每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中、小學。

(二) 補助範圍: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執行時間為每年度暑假,每班為期至少五日,每日至少五節課,每節課程至少五十分鐘。
2.每校可依學習內容深淺規劃分級開班,招生對象可包含周邊學校、幼兒園及社區兒童,每班至少三十人 (如有特殊原因未達三十人,須經本局意)。
3.課程內容: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客語學習(包含客家日常生活用語、俚諺語、歌謠唱遊、唸謠、唐詩吟唱等)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五十。
(2)搭配客家音樂、舞蹈、民俗禮儀、養生運動、手工藝、美食DIY等實作體驗課程。
(3)安排一日參訪行程(參訪地點須包含須包含桃園市客家文化館)。</div></div>
(三)補助原則: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每校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3.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人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內聘每人以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助教人員費用減半。
(2)餐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八十元為上限。
(3)遊覽車租車費:單日每車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4)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義、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加附印刷品、使用照片等佐證資料。
(5)其他依課程安排所需編列之相關經費,以本局核准項目金額為準。
(6)雜支費至多為其他經費項目總合百分之五,且以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攝影、文具、紙張等項目為主,加班費、勞健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費、水電費等與執行計畫無直接相關性之費用不予補助。</div></div>
小學
國中
天天安心食材 營養午餐天天安心 無設籍限制 就讀本市所屬市立高中及公立國中小,近22 萬名學生。
小學
國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特定學生就學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凡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生。
(三)家境清寒,經級任導師認定需協助負擔其就學費用之學生。
小學
國中
原住民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補助原住民在校住宿生之膳宿費 無設籍限制 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小學
國中
高中
教育儲蓄戶 無設籍限制 (一)就讀公立高中職(包括公立完全中學高中部及公立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市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幼兒園)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突遭變故
4.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div>
(二)應備證件: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突遭變故證明。
小學
國中
高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國小學童每日30元免費營養早餐 無設籍限制 補助對象:凡就讀本市公立國小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附區公所證明)。
(二)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三)家境清寒者(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附區公所證明)。
小學
國中
高中
兒童
青少年
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無設籍限制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台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幼兒園
小學
國中
高中
大學
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申請 無設籍限制 (一)補助對象:桃園市境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二)補助範圍: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曲)、美食、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調查研究等活動。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基準: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每校每年度至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2.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3.補助項目基準: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講師鐘點費:內聘以新臺幣八百元、外聘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上限,不補助助教費。
(2)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義、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加附相關印刷品、照片等佐證資料。
(3)其他執行計畫必要之項目,以本局核准為限。
(4)雜支:編列金額不得超過其他經費項目總合百分之五。但茶點、車馬費、交通費、加班費、勞健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費、水電費等與執行計畫無直接相關性之費用不予補助。</div></div>
幼兒園
小學
國中
高中
大學
一般大眾
客語認證補助申請 無設籍限制 (一)補助及核發對象:凡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含幼幼客語闖通關、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並全程到考之就讀本市19歲以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

(二)補助標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彙整當年度報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且全程到考之學生人數,報考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者,每名補助100元資料處理費;報考初級認證者,每名補助150元資料處理費;報考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者,每名補助200元資料處理費。
老人 樂齡學習中心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及年滿55歲之市民
老人 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天空步道65歲者憑證件免費 無設籍限制 優待票: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市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後慈湖)。
(五)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小烏來風景特定區)。

免費: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免收費:
(一)未滿6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四)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五)本市大溪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後慈湖)。
(六)設籍復興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小烏來天空步道)。
(七)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八)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九)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老人 三節獎勵金 無設籍限制 凡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原住民滿五十五歲),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 
老人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長者,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所訂各類之對象。 
老人 日間照顧服務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失能之下對象: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實際居住復興區之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老人 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巴士 無設籍限制 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巴士)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經本市長期照顧中心核定為中、重度失能有就醫需求者,且具有以下身分其中之一:
(一)65歲以上之老人。
(二)55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
(三)50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中、重度失能者。
老人 免費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70歲以上且從未接種過肺炎鏈球菌疫苗的長者。
老人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依據內政部函頒「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每一關懷據點應至少
      提供下列至少3項服務項目之功能: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關懷訪視
      2.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3.餐飲服務
      4.健康促進活動</div>
(二)辦理方式: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建立關懷服務個案基本檔冊並隨時更新。
      2.積極招募志工並結合社區內各項可資運用「愛心人士」之人力資源, 共同推動。
      3.排定志工協助關懷中心值班及進行老人、弱勢者關懷訪視工作。
      4.辦理老人文康休閒活動。
      5.配合衛生單位或醫療機構推動醫療保健講座。
      6.辦理集體用餐或送餐服務(可採使用者付費之模式;惟收費標準需送市府核備)。</div>
老人 老人文康中心租借申請 無設籍限制 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符合「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文康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者
老人 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 無設籍限制 提供本市各區辦公處、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社區關懷據點等,辦理公益性、老人文康休閒及社會福利宣導活動使用
老人 老人保護 無設籍限制 設籍或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患病受傷、發生意外或緊急事故需立即救護者。
(二)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者。
(三)遭受虐待或惡意遺棄者。
(四)其他需要接受保護服務者。 
老人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 無設籍限制 (一)年滿65歲,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擁有自有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簡稱抵押物)之所有權,並設籍本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

(三)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父母、養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

(四)抵押之建物應坐落於合法建築用地,其價值不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標準(102年為480萬元)。

(五)應單獨所有抵押物,且該抵押物無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物上負擔。

(六)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老人 長青學苑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且年滿55歲以上之市民。
老人 65歲以上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1年以上 一. 設籍本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之年滿65 歲至69 歲長者(70 歲以上長者由中央全額
補助)
二. 年滿65 歲或原住民年滿55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滿1 年,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老人或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
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者。
(二)未獲政府機關補助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者。
老人 重陽敬老禮金 6個月以上 (一)凡當年度重陽節(含當日)前年滿六十五歲之長者,並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由本府發給重陽禮金。但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者,即得發給。
(二)經馬偕計畫審核通過並居留本市之外籍人士,得發給重陽禮金。
老人
一般大眾
老人
一般大眾
藥事照護服務(105年度計畫俟公告後執行) 無設籍限制 <p>居住本市65歲以上長者符合下列條件中1項之民眾: (一)具有2位以上醫師所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二)目前服用超過5種以上之藥品。 (三)最近一個月才剛出院帶藥回家。 (四)疾病(藥品)控制效果不佳。 (五)懷疑出現藥物副作用。即可向本府衛生局申辦居家藥事照護服務</p>
老人
一般大眾
老人
一般大眾
桃園市民醫療小管家 無設籍限制 設籍桃園市之獨居老人、高血壓及糖尿病個案
老人
一般大眾
身心障礙者
社區復健服務 無設籍限制 失能老人、中風者、有肢體障礙及其他復健需求之民眾。
老人
老人
獨居老人電話問安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般民眾皆可通報
老人
老人
桃園至台北榮民總醫院就診專車 無設籍限制 為照顧桃園市長者之健康,特別是長期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就診之榮民(眷)
老人
老人
身心障礙者
老人
預防走失-愛的手鍊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之身心障礙者(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慢性精神病患,因病或受傷造成腦部病變者者)。
(二)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之老人。 
老人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百歲老人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保險費補助 無設籍限制 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年滿百歲以上者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年滿65歲以上未滿70歲之中低收入老人。(年滿百歲者健保補助自96年6月1日起實施)
老人
身心障礙者
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搭乘捷運票價補助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1人搭乘台北/高雄捷運票價半價補助。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居家護理 無設籍限制 委託服務對象:
(一)個案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市。
(二)人籍不一者,需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及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三)符合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補助資格規定者,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 1.65歲以上老人
      2.55歲至64歲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
      3.50歲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
      4.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div>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居家復健 無設籍限制 (一)個案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市。

(二)人籍不一者,需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及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三)符合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補助資格規定者,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      1.65歲以上老人
      2.55歲至64歲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
      3.50歲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
      4.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div>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居家營養服務 無設籍限制 <p>居家營養個案需符合以下條件:<br />
(一)&nbsp;&nbsp;&nbsp; 個案或家屬有營養諮詢需求並願意配合服務者。<br />
(二)&nbsp;&nbsp;&nbsp;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者,且病情穩定在家中進行居家照護,非機構安置個案。<br />
(三)&nbsp;&nbsp;&nbsp; 特殊個案(癌症、管灌、糖尿病、高血壓、BMI≧27、營養狀況篩檢分數≦11分、傷口不易癒合之個案)經評估有居家營養需求者。</p>

<p>&nbsp;</p>
老人
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 無設籍限制 以本市低收入、年長者(65歲以上)、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為優先補助裝設對象。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長期照顧服務 無設籍限制 委託服務對象:
(一)個案設籍且實際居住桃園市。
(二)人籍不一者,需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及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三)符合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補助資格規定者,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65歲以上老人
2.55歲至64歲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
3.50歲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
4.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div>
老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桃園敬老愛心卡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老人
原住民
老人活動假牙補助 1年以上 (一)本市年滿65歲以上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

(二)須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實施期間仍設籍於本市 。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無設籍限制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04年最低生活費為12,821元,消費支出19,416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收入戶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並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輕度(1至2項ADL失能項目或IADL失能且獨居)或中度(3至4項ADL失能項目)失能,且依其家庭支持功能判斷需要機構式服務。

(二)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之老人(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具重度(5項以上ADL失能項目)以上失能。

(三)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且無扶養義務人、 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市社會局家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家庭中心)實地評估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於考量其最佳利益後,認定有進住機構之必要,並提供相關評估資料,而以專案申請補助。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無設籍限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
      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市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
      之家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能量
      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
      人照顧者。
      4.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div>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區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與被照顧者同為
         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被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div>
      3.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第1款至第3款之情事。
      4.未從事全時之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被照顧者。前項所稱之
      全時工作,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作時間。</div>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p>(一)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九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分之一。</p>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以戶為單位,同戶籍地址或同建築物地址皆視為一戶。
(二)每戶3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同一補助項目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三)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申請改善項目如涉及項目變更及建築相關規定時,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許可後,再提出申辦本辦法補助。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老人營養送餐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之(低)中低收入失能且獨居之老人。(需符合一項以上ADLs及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需年滿65歲且有獨居事實。

(三)僅與配偶同住,配偶年滿65歲且無照顧能力。

(四)與子女同戶,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者。
補助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由本市全額補助餐費。

(二)家庭總收入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者由本市補助90%餐費「受服務者每餐餐費自付10%」。

(三)每天最高補助二餐 (午、晚餐)。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各態樣補助金額上限,詳如「桃園市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態樣、類別及最高補助金額一覽表」。

(二)補助對象同一顎缺牙已於其他縣市或本市各區公所取得相同補助者,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三)年度內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補助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孕產婦:產婦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在生產前後兩個月內經醫師診斷認為需營養補充者。每人每次申請補助不得逾2000元,並以2個月申請1次為限。

(二)嬰兒:未滿1歲嬰兒。每人一次,一次5千元。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房屋稅減免 無設籍限制 <p>(一)持有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二)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供期居住之住宅房屋。</p>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緊急救援服務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列冊之(低)中低收入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不包含精神異常、患失智症,或經評估不適合使用本系統者)。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無設籍限制 列冊二款及三款低收入戶戶內15歲以下兒童可享有每人每月2600元補助。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 無設籍限制 已註冊完成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無設籍限制 低收入戶戶內65歲以上長者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無設籍限制 列冊一款及二款低收入戶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一般大眾
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以上,補助80%。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下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人能負擔者,且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補助70%。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小學
國中
高中
學校學生無力支付午餐費補助 無設籍限制 補助對象:凡本市公立國中小及市立高中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附區公所證明)。
(二)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三)家境清寒者(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附區公所證明)。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老人
低收中低收及一般老人居家服務 無設籍限制 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55歲至64歲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
(三)50歲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
(四)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身心障礙者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本市之已列冊之低收入戶。(免另申請)
(二)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三)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並核發手冊者。(免另申請)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原住民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二)經查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四)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

(五)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六)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原住民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 無設籍限制 實施對象:
(一)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族身分之配偶。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原住民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租屋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申請人需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族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族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

(三)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者,亦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

(四)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市各國宅者除外。

(五)家庭人口數需3人以上,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成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55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div>
(六)符合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104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821元,故1.5倍為19,232元)。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無設籍限制 (一)低收入戶: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
(二)中低收入戶: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1條規定。
(三)其他經濟弱勢:具有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者,抑或符合各縣(市)街友或遊民)安置輔導辦法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無設籍限制 設籍桃園市之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無設籍限制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本市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及本市輔具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設籍本市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市民。
      3.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和所訂各類之補助對象。</div>
(二)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項目如下: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div>
(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依申請者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輔具補助,各項輔具器具之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等均有規定。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div>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無設籍限制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無設籍限制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2,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3,6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申請 6個月以上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
(三)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經營之行業,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屬獨資、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而自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其營業稅籍應設於本市內。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申請 6個月以上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至六十歲者。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五)商業登記取得一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並居住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需經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評估有需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同一時段未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未滿50歲失能者及50歲以上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及以前依「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已接受居家服務補助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營養餐飲服務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並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15歲,獨居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炊食。
(二)年滿15歲,非獨居之重度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炊食,且家人無法提供餐飲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無設籍限制 身障者還須具備下列規定者: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三)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四)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須購買自用住宅未滿5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7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長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補助者。

(五)房屋所有權人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2人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救護車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福利對象: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身障者,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2.本市身障者因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評估需搭乘救護車以維護生命安全解持有證明者。
3.救護車起迄路線限於桃園境內。</div>
(二)服務內容: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本市境內救護車補助費用二分之一,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訂定之收費標準。
2.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二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div>
身心障礙者 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無設籍限制 <p>(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每人以1輛為限)</p>

<p>1.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 2.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印章。 3.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4.身心障礙者行車執照。</p>

<p>(二)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p>

<p>1.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 2.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口名簿(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主須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一戶籍) 。 3.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4.車主行車執照、印章。</p>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無設籍限制 申請人如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服務 無設籍限制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 無設籍限制 凡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於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者,可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到宅鑑定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凡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或長期重度昏迷)皆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暨相關文件至衛生局審核,衛生局審核後7日內函請本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評估醫院執行到宅評估服務。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推廣活動 無設籍限制 開班單位申請資格:
(一)能提供無障礙環境。
(二)申請單位以學校、機關、機構或在市(市)立案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各機構) 為主。 
身心障礙者 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天空步道,身心障礙者憑手冊及一位陪同者免費 無設籍限制 優待票: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市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後慈湖)。
(五)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小烏來風景特定區)。

免費: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免收費:
(一)未滿6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四)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五)本市大溪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後慈湖)。
(六)設籍復興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小烏來天空步道)。
(七)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八)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九)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18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透過服務可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並依其意願選擇在社區自立生活,同時有使用個人助理意願,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經失能評估為中重度以上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結果有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且經失能評估為中度以上者。

(二)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例如:101年5月7日上午9時至12時使用居家服務時,同一時間不可使用個人助理服務。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補助 無設籍限制 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逕向辦理單位評估辦理。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無設籍限制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未安置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但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身心障礙者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評估能參與作業活動每日4小時以上,每週原則20小時以上者。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公開招生,並開放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服務對象倘屬團體內會員,所占總服務人數比例以50%為限,或應與日間照顧服務對象有明確區隔。
身心障礙者 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計畫 無設籍限制 設籍或居住於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視覺障礙者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公益彩券工作能力證明 無設籍限制 設籍桃園市,年滿20歲之身心障礙者(其中06智能障礙者重度以上、09植物人、10失智症者等三類對象無法申請)。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並居住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需經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評估有需求)且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未接受家庭托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本市身心障礙者:北至基隆市,南至新竹縣,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市境內。(服務範圍另依縣市互惠情形彈性辦理)

(二)非設籍本市身心障礙者:起點及訖點均須在桃園市境內。
身心障礙者 疑似精神個案到宅訪視關懷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相關單位(警政、消防、社政、衛政、里鄰長等公部門單位)及民間單位或個人所通報之(疑似)精神個案。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無設籍限制 15歲以上未符合長期照顧計畫服務對象、未機構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之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家庭。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助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補貼或租金補助。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補助 無設籍限制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參加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手語翻譯服務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且實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及其家屬(需檢附申請表格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就業及職業重建服務 無設籍限制 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有就業意願與工作能力並設籍或居住桃園市內。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無設籍限制 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或手冊)且有就業意願並具生活自理能力,經評估為適訓者,始能受訓。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 不限時間 (一)申請人:須設籍在桃園市,且實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及其家屬。(需檢附申請表格、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申請單位:本市各公家機關(如法院、警政、醫療、就業、學校等)公共服務單位、進用聽、語障者之事業單位。
身心障礙者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不限時間 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身心障礙者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不限時間 設籍桃園市,請於考取駕照後十二個月內向本市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者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 不限時間 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設籍本市。
(二) 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身心障礙者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無設籍限制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申請對象資格:  
(一)轄內雇主。
(二)轄內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轄內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轄內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轄內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身心障礙者 愛心計程車 身心障礙者乘車優惠補助 無設籍限制 本市市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且已申辦敬老愛心卡(卡別為愛心卡)
身心障礙者 桃園市政府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作業 不限時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獎勵:
1.義務進用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2.員工總人數十人以上之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二人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達一年以上。
(二)前項之身心障礙者以工作地點在本市為限。其人數計算,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身心障礙者
小學
國中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年滿6歲至15歲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無法適應就讀ㄧ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而同意在家教育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
小學
國中
高中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市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或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按公立學校收費標準: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極重度、重度學生全部減免。
2.中度學生減免十分之七。
3.輕度學生減免十分之四。
4.就讀市立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div>
身心障礙者
小學
國中
高中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無設籍限制 本辦法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身心障礙者
小學
國中
高中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並實際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鑑輔會或就讀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上下學情形等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協助者。

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協助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長期在走(移)動時有顯著困難,必須藉由他人或輔助器材(如輪椅、助行器、拐杖等)協助者。(肢體障礙)

(二)體能無法負荷長距離步行,或雖能完成但行動緩慢者。(身體病弱)

(三)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者。(視覺障礙)

(四)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證明資格且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決議安置啟智班者。

(五)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返者。

(六)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者。

(七)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符合申請資格者。
身心障礙者
小學
國中
高中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科書籍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學生,並於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學籍者。
(二)設籍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鑑輔會轉介安置且實際就讀於特殊教育學校者。
身心障礙者
幼兒園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補助本市身心障礙幼兒之「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 無設籍限制 (一)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幼兒,且就讀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機構)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本項補助款不得與5歲免學費計畫補助、中低托教補助、原民會托教補助或社政、民政單位發給之相關教育補助皆不得重複請領)

(二)補助「家長教育補助」:(依據教育部公告年齡階段,認定年齡區間)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公立幼兒園: 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幼兒。
2.私立幼兒園及私立機構: 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幼兒。</div>
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無設籍限制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兒童 學齡前兒童免費健康檢查暨牙齒塗氟服務 無設籍限制 本市學齡前在學(大、中、小班)暨未就學(98、99、100年出生)兒童。
兒童 發送閱讀起步走0-5歲嬰幼兒「閱讀禮袋」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之0-5歲嬰幼兒,且未曾申領者。
兒童 公立幼兒園弱勢幼兒優先入園 無設籍限制 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等。
兒童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無設籍限制 申請中低收入戶托教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並就讀於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已請領相同類型之教育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兒童 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弱勢幼兒補助 無設籍限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等。
兒童 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無設籍限制 凡設籍本市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學齡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學齡前兒童並就讀經各級政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兒童 本市6個月內出生之新生兒贈送樹苗 無設籍限制 憑6個月內出生證明影本
兒童 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天空步道-未滿6歲兒童免費,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可享優待票 無設籍限制 優待票: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市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後慈湖)。
(五)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持有證明文件者(限小烏來風景特定區)。

免費:
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後慈湖及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得免收費:
(一)未滿6歲兒童持有證明者。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四)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五)本市大溪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後慈湖)。
(六)設籍本市復興區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限小烏來天空步道)。
(七)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八)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九)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享有免費及優惠者應帶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等)
兒童 「保母宅急便」~0-2歲嬰幼兒家庭服務計畫 無設籍限制 一、居住本市民眾且家中有2歲以下嬰幼兒之家庭並有育兒指導需
    求者。
二、經本局(含所屬各家庭服務中心、接受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
    利團體及本局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訪視有到宅育
    兒指導需求之家庭。
兒童 公設民營龜山托嬰中心 無設籍限制 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需設籍桃園市,且其申請收托時,以兒童未滿二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對象:

(一)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所稱就業係指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或單親因求職,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

(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身心障礙、或受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有送托需求者。

前項就托情形,同時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者,送托托嬰中心或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請擇一辦理。 
兒童 親子館趴趴走-桃園行動親子車服務申請 無設籍限制 桃園市各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會、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市府各級機關等單位。
兒童 桃園市早期療育社區資源中心 無設籍限制 設籍且居住於桃園市,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發展異常之情形,需接受早期療育之未滿6歲或已滿6歲但未入國小(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評估暫緩入學)之兒童及其家庭。
兒童 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無設籍限制 設籍或居住於桃園市學齡前(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
兒童 桃園市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據點-楊梅新屋社區療育據點 無設籍限制 桃園市楊梅、新屋兩個區域之0-6歲經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篩檢版)發現或早療相關單位轉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已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且缺乏療育資源之特殊需求幼兒及其家庭。
兒童 嬰幼兒常規疫苗接種 無設籍限制 (一)嬰幼兒為本國人或具有居留證或健保卡。

(二)嬰幼兒父母其中一方為本國人或具有居留證或健保卡。
兒童 公設民營中壢托嬰中心 不限時間 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需設籍桃園市,且其申請收托時,以兒童未滿二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對象:
(一)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所稱就業係指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二)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或單親因求職,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

(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身心障礙、或受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兒童,有送托需求者。

前項就托情形,同時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者,送托托嬰中心或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請擇一辦理。
兒童 家庭育兒好幫手  親子同樂好去處-桃園市親子館 無設籍限制 (一)育有0至3歲嬰幼兒之家庭。
(二)有托育需求之嬰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
(三)一般社會大眾。
(四)社區托育資源網絡專業人員。
兒童
幼兒園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 無設籍限制 當年度9月1日學齡5足歲(就讀大班年紀)及經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且就?符合補助申請資格之公私立幼兒園幼兒。
兒童
幼兒園
新設公立幼兒園 無設籍限制 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資格: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具優先入園資格。由各公立幼兒園辦理入園登記、抽籤、錄取事宜。
兒童
老人
身心障礙者
搭乘臺灣好行慈湖線及小烏來線觀光接駁公車優惠 無設籍限制 優惠票規定:車票價格分為全票及半票。
適用半票對象:
(一)年滿65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年長者。
(二)持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監護人或陪伴者一人。
(三)兒童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145公分,或身高滿145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購買半票。

適用免費乘車對象:
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乘車,但須由已購票之成年人陪同,且孩童不得佔用座位,逾限孩童應購買半票乘車。
兒童
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社區早期療育暨復健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服務對象為居住本市之發展遲緩者及其他經各站醫師或治療師評估有復健需求之特殊個案。

(二)個案向衛生所單一窗口提出申請後,由衛生所依個案需求安排服務時段(服務時段排定以0至6歲個案優先,其次為6至18歲個案)
兒童
青少年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無設籍限制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
 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div>
兒童
青少年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無設籍限制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或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許可,惟實際居住於本市,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兒少每人2,000元之生活扶助。
兒童
青少年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無設籍限制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服兵役役男
服兵役役男
服兵役役男
服兵役役男
服兵役役男
服兵役役男貧困家屬申請生活扶助及各項慰(補)助 1個月(含)以上 在營服兵役義務役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所公佈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得申請生活扶助,經本府列級義務役役男且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但83年次後役男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達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不發放三節生活扶助金,審核基準如下:
(一)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
(二)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
(三)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經本府列級且服役役期達1個月以上(但83年次後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須服役達2個月以上)之義務役役男家屬,得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下列補(慰)助:
(一)生育補助金:列級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列級役男之受列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列級役男家屬遭遇天災,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青少年 免費子宮頸癌疫苗接種 無設籍限制 <p>設籍桃園市國中、高中(職)及五專1至3年級女生。</p>
青少年 少年問題諮詢輔導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家長及少年本身同意委託,並填妥少年輔導委託書。
(二)少年條件符合本單位服務之年齡與偏差行為服務項目。
(三)願意配合少輔會個案輔導相關規定,如時間、時段、地點等,由輔導員諮詢評估後符合上述條件即可開案。
原住民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無設籍限制 設籍本市且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原住民 清寒、優秀原住民族子女獎助學金 無設籍限制 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族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原住民 原住民族急難救助 無設籍限制 設籍桃園市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得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及重大災害救助申請。
原住民 原住民公益彩券工作能力證明申請作業 無設籍限制 凡屬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或18歲以上未滿20歲但已結婚)且具工作能力原住民可申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原住民 原住民族幼兒教育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公、私立幼兒園,年滿3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兒(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二)公、私立幼兒園,年滿2歲至未滿3足歲之幼兒(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需設籍於本市。
原住民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無設籍限制 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住滿五年,原住民只有備齊相關文件,就可以向復興區公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 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 無設籍限制 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籍學生,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者(不包含才藝補習),始得申請。 
原住民 原住民族部落大學 無設籍限制 十八歲以上原住民民身份。
原住民 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 無設籍限制 凡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補助項目及居住於復興區者。但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及領有退休俸之退伍軍人、退休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不予補助。
原住民 原住民族法律扶助 無設籍限制 以申請時具原住民身族分者為限
原住民 原住民族團體意外保險 無設籍限制 設籍桃園市15歲以上原住民族人全部納保,不需個別申請。
原住民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無設籍限制 原住民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條件者,就可以向復興區公所申請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地上權設定登記:
(一)原住民在民國79年3月26前已經合法租用造林,而且已完成造林之土地。

(二)原住民具有造林能力,由政府配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之林地目土地。

(三)原有自住房屋基地,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之土地。

(四)為適應居住需要,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
原住民 原住民族意外事故傷亡慰問金 3個月以上 事故者須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並具備原住民族身分
原住民 原住民族微型保險 3個月以上 於保險期間內,設籍本市3個月以上且年滿15足歲之原住民族人。 
原住民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 無設籍限制 (一)法律服務之對象以原住民族為限。
(二)法律費用補助對象,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族為限。
原住民 原住民族非自願中斷全民健保補助 6個月以上 (一)凡年滿20歲至未滿55歲。
(二)並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三)因非自願性因素致全民健康保險中斷加保。
(四)且未請領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助之原住民族人。
原住民 補助桃園市公立國中小學原住民族學生學校營養午餐費用 無設籍限制 原住民族國中小學童設籍本市達4個月以上,並就讀本市公立國中(小)學,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原住民 原住民族團體意外保險 不限時間 <p>發生事故時設籍本市且滿15足歲之原住民族人。</p>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不限時間 符合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資格審查。
收入.動產.不動產符合標準且具下列款項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限三款家暴受害者) 不限時間 提供符合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不限時間 收入.動產.不動產符合標準且具下列款項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請由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資格認定) 不限時間 收入.動產.不動產符合標準且具下列款項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 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請由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不限時間 收入.動產.不動產符合標準且具下列款項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請由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辦)。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資格認定 不限時間 符合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資格審查。

收入.動產.不動產符合標準且具下列款項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不限時間 (一)符合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二)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繳費事實發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
身心障礙者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青少年
兒童
單親
弱勢家戶微型保險 不限時間 (一)投保對象:符合本市104年微型保險對象者(六類對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之家庭,領有兒童少年生活扶助,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之家庭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家庭(以上六類投保對象為16歲以上至65歲以內之主要家計負擔者,每戶以1人為限、家戶人口若無16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對象,超過65歲者放寬至80歲專案處理。)

(二)加保日期:民眾符合福利身分之文件備齊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三)理賠內容: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意外身故保險金:依保險契約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每一個人新台幣30萬元整。
2.意外殘廢保險金:符合殘障等級11級75項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殘障保險金。</div>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弱勢家庭每戶以補助1人投保為限,且被保險人應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相關人等為保險受益人。業經其他政府或民間單位補助投保意外險,且投保金額等同或高於本專案者,不重複投保;投保金額低於本專案者,補充其差額。

(五)補充說明:本案年底經複查審核通過後,符合者續予納保;年度新案者於申請福利身分案件時同時填寫加保書,於符合福利身分後,由社會局辦理納保事宜。
高中
大學
小學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
國中
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 無設籍限制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

(二)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未享有公費待遇。
高中
原住民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 無設籍限制 (一)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二)父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
國中
小學
兒童
青少年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無設籍限制 (一)一至四年級國小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學習低成就指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分弱勢指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外籍、大陸及港 澳配偶子女、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單親之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div>
(二)五至九年級(國小高年級及國中)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三)低成就學生篩選作業於9月份由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台進行篩選測驗,符合資格者得免費參加補救教學。
婦女 婦女學苑 不限時間 桃園市市民
婦女 桃園市婦女發展中心 無設籍限制 設籍或居住桃園市之婦女、從事婦女福利工作之相關團體及工作人員。
婦女
一般大眾
產前遺傳篩檢 無設籍限制 (一)細胞遺傳學檢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三十四歲以上孕婦。
2.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 (1)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曾生育過異常兒。
    (3)家族有遺傳性疾病。</div>3.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二百七十分之一者。
4.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
</div>
(二)基因檢驗:孕婦經診斷胎兒疑似基因疾病者。

(三)生化遺傳學或其他產前遺傳診斷檢驗
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曾生育過異常兒。
3.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4.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 </div>
勞工 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而涉訟律師費及裁判費 無設籍限制 (一)律師費及裁判費請於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及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三)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者,得不予補助。
(五)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勞工 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 無設籍限制 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應於三十日前,將實施計畫函報本府審核,實施計畫應載明實施日期、課程、時數、教材、預定參加人數、經費概算等,並俟核定後實施。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勞工 職業災害慰問金申請 無設籍限制 (一)請於職災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二)須於職災發生時已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勞工 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 3個月以上 <p>(一)待業青年,指於求職登記當日,未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滿30歲,經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本局評估後,具有工作意願之桃園市籍青年。 (二)申請單位如下,且其提供之實際工作地必須於桃園市境內:</p>

<p>1.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於桃園市之民營事業單位。 2.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3.所提供之全時職缺,每月正常工時之工資至少新臺幣2萬2千元以上(不含加班費等)。所稱工資係指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4.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方案目的、屬一年(含)以下之定期契約、工作內容違反公序良俗、部分工時、營業登記項目中為力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或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者不適用。</p>
勞工 外籍勞工傷害死亡補助 無設籍限制 落實保障雇主及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外籍勞工)權益。
(一)製造業:年齡為16歲以上
(二)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年齡為20歲以上 
勞工 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遭資方不當解僱,或因職災未獲薪資給付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無設籍限制 (一) 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及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三) 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 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者,得不予補助。 
(五) 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勞工 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無設籍限制 經主管機關事實認定為關廠歇業者,以認定為關廠歇業之實地會勘日起六個月內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 不限時間 設籍於桃園市或在桃園市境內遭逢職業災害事件,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有職災權益相關諮詢之需求者。
勞工 就業歧視申訴服務 無設籍限制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者,求職者或受僱者得逕向本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倘經本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成立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
婦女
職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服務 無設籍限制 凡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受僱者、求職者,因雇主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案件,包含性別歧視、工作場所性騷擾、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單親 單親家庭培力計畫 無設籍限制 本計畫係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新住民 新移民學習中心 無設籍限制 本市外籍配偶及其家眷。
新住民 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 無設籍限制 包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新住民 外籍配偶生活適應班 無設籍限制 包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新住民 新移民家庭教育 無設籍限制 (一)有意願申辦新移民家庭教育專案國中小或民間單位。
(二)網站查詢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
新住民 通譯員服務 無設籍限制 需要通譯服務之民眾。
新住民 職業訓練期間子女托育補助 無設籍限制 大陸及外籍配偶於參加本局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育有6歲(含)以下幼童,並就托於立案托育機構者。
新住民
一般大眾
成人暨外籍配偶基本教育研習班 無設籍限制 (一)實施項目: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以基本識字為重點(年滿15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
2.外籍配偶基本教育研習班:以基本識字為重點(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div>
(二)符合入學資格學生請逕向本市各開班單位提出申請。
農漁民 農業天然災害農田之受災救助 無設籍限制 農田遭受颱風、豪雨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或因颱風、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者。
農漁民 老年漁民福利津貼補助 無設籍限制 漁保被保險人年滿65歲,未請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且符合老年漁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可每月領取3,500~7,000元老年漁民福利津貼補助。
農漁民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無設籍限制 勘災小組勘(抽)查農民災損申報結果確認農作物(設施)損害係因該次天然災害所致,且其損害程度加權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者,始得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條規定由農委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或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辦理專案補助。
勘災小組勘(抽)查農民災損申報結果確認農作物(設施)損害非因該次天然災害所致,且其損害程度加權平均值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不予救助。
農漁民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本市各區農(漁)會所屬會員。
(二)本市各區農(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貸款機構)完成貸款程序,且其貸款項目符合本要點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農漁民 農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 無設籍限制 年滿15歲以上,每年實際從事農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農業工作連續滿1年,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1/2以上金額,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農漁民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補助 無設籍限制 (一) 您如果符合下列各項申領條件就可以領取老農津貼:
<div style="padding-left:24px">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00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500元。
3.申領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符合(1)至(3)項條件者,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4.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之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或扣除「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div>
(二)如果您符合以上申領條件,請於年滿65歲當月主動檢附國民身分證、農會信用部或郵局存簿及印章,至您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辦。

(三)經審查合格,每個月可以領取新台幣7,000元或3,500元。
農漁民 漁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無設籍限制 (一)陸上養殖部分: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含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且於災害發生前已向養殖所在地區公所申報放養資料之漁民。
(二)海上養殖部分: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並於災害發生前已向養殖所在地區公所申報放養資料之漁民。
(三)定置漁業部分:領有漁業權執照之漁民。
(四)漁船筏、舢舨部分:領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漁業證照之漁船筏、舢舨所有權人。
農漁民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貼 無設籍限制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貼,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農委會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農會)提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審核撥貸。申請人應於貸款機構完成貸款後,六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利息補助之申請。申請利息補助案件,經本府審定准予補助後,申請人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五日前(最後一季於次月五日前),以掛號郵寄貸款本息繳納證明、領據及前開准予補助之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核撥,由本府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逾期該季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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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福利補助申辦項目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oid=4b518aac-0f63-4b7d-ac3a-1cb3543055ee
桃園市福利補助申請資格資訊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366c47d5-fa52-449c-89a5-230832ff7524&rid=95d81554-b8c3-426c-9d41-593f01b67477
桃園市福利補助資訊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b20a8017-2736-448e-86e4-4032211073d7&rid=d5d9deed-89db-419c-ad5d-538709caf24a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創新創業補助活動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e7a9827b-719d-458e-bce9-f49da0fbb6d3&rid=b220369f-6b76-4e58-9b68-31a8a080477c
桃園市立案老人福利機構一覽表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34859c1c-1134-4197-aad6-65e006fa6534&rid=2e3d73db-67f8-40fa-bea7-3944511c5517
桃園市就業服務據點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34ac8002-7a88-4a20-b443-ab3669505973&rid=a16749de-64af-4544-a651-38054cea25ef
桃園市政府職訓開班一覽表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be264247-ac51-4eb4-86aa-78f5ce939597&rid=8c5bd551-3eb8-4085-9036-7d54cce40352
社區大學一覽表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fe05f7e9-37ed-450c-b885-c296c51b8ca9&rid=1a74e6a7-2c82-4f9f-afc6-dee26892b3fa
桃園市免費勞工法律諮詢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e4d890e9-ca68-4ef1-ad41-bdaefea2a827&rid=c061c88e-0e3a-46e1-84e0-7b9c4dbc1183
桃園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時間及地點      http://data.tycg.gov.tw/opendata/datalist/datasetMeta/resource?oid=de252256-d928-4c3c-92e2-e89091610e6f&rid=3a690787-b406-4799-9797-d58eab633c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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